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谷某某代取销售烟叶,10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与张某乙正驾驶车牌号云G8****五菱轻型仓栅式货车,将烟叶运往马关销售。2月11时许因烟叶销售价未谈妥,张某甲将车停在马关至文山方向科乐小组路段小路上时,被坡脚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被查获的烟叶重量为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公斤有等级烟叶价值人民币元。经该院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非法运输烟叶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强化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公民。来源:马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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