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调整了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标准为元,全市统一执行,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因此,今年的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的2%执行。7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三胎,均可按规定领取到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元,较此前增加了元。来源:南通日报点“在看”告诉更多泾县人↓↓↓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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