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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关县城区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马关县城区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6月20日起,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粉尘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存在车身及轮胎冲洗不干净、车辆没有做到%封闭的,不得驶入城区或在城区行驶。
二、渣土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密闭覆盖运输,将渣土运至指定倾倒地点,严禁私自改变运输路线,随意倾倒或沿途抛撒。
三、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粉尘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存在沿途泼洒、未采取密闭措施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6月10日
责编:古朝明
审核: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