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纪检监察网10月14日援引宣城市纪委监委消息,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原所长王健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健勇身为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出谋划策,指导串供,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健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以上情节,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