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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野外小花不要摘,小心获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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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2月2日中午,崔女士同两位好友一起去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在采挖冬笋的过程中,崔女士发现了野生兰花,便用随身携带的小锄头采挖了野生兰花,共计十一株。待其回家后,将其移种在花盆里。令她没想到的是,这一采摘行为会招致刑事处罚。崔女士采摘兰花的行为被警方知悉,后来经鉴定,崔女士采挖的兰花名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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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女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春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然而,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且所移植的春兰也未毁损,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崔女士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十一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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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采挖野生植物而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爱美之心”无可厚非,但真正的惜花之人只会远观之,而不会亵玩焉。在野外看到不认识的野生植物时,尽量谨慎采摘,以防触及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周锦蓉

编辑李辉

原标题:《今日普法

野外小花不要摘,小心获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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