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健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高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广德市人民法院于年5月10日对高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高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高健利用担任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宣城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企业落户、土地规划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索要或者非法收受江某等10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
年4月初,被告人高健明知金梅岭景区经营权即将被收回,以及在未进行调查论证和未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的情况下,仍决定投资经营金梅岭景区,造成文旅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
广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具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应当从重处罚;收受部分贿赂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人民币.2万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核丨缪翔洪骏
来源丨广德市人民法院
编辑丨陶静
原标题:《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高健一审被判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