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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寻衅滋事,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陕西:批捕一起

疫情期间寻衅滋事犯罪案件

2月6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波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陕西检察机关首例批捕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

经查,1月3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男,36岁,灞桥区人)乘坐出租车来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水流村马南庄北口,出租车被疫情防控检查站拦在村外,蔡某波遂下车,此时村内驶来一辆车牌号为陕A11**3的黑色轿车,蔡某波自称被轿车灯光晃了眼睛,遂捡起地上的砖头,多次使用砖头砸向轿车,致黑色轿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侧后视镜和前引擎盖等多处损坏,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见状,对其进行阻拦,蔡某波遂将疫情防控检查站桌椅砸坏,并将两名工作人员殴打至伤(其中一名脸部受伤,另一名右臂受伤)。

案发后,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移送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于当日审查了全案证据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案件细节进行补充侦查,加快案件后续的办理进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借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陕西省检察院于1月28日向全省刑事检察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确定专人承担联络工作,对各地的涉疫情案件采取日报告制度,并要求上级院对下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截止目前,全省上报各类涉疫情刑事案件15件21人,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均提前介入。

安徽泾县:砍伤疫情防控人员

嫌疑人被批捕

2月5日,安徽省泾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犯罪嫌疑人方玲玲批准逮捕。

泾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认定,犯罪嫌疑人方玲玲多年前曾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发生矛盾,并对此一直心存积怨。今年2月1日下午,徐某某作为泾县黄村镇沙元村党员代表,参加了该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两委”扩大会议。当天傍晚18时许,徐某某根据会议部署,前往在外务工返乡人员方玲玲家中登记信息。徐某某表明来意后,让方玲玲在外出务工人员返泾信息表上签字,方玲玲不愿意配合,并坚持要求徐某某离开。徐某某即打电话将情况向沙元村党支部书记王红兵作了汇报。

见徐某某迟迟不肯离开,方玲玲心生怒意,遂拿起一把菜刀向徐某某头部砍去,将徐某某头部砍伤。徐某某随即用手捂住头部,方玲玲又向徐某某头部连砍了数刀,致徐某某头部及双手多处骨折、左手食指断离。徐某某被砍后,及时从方玲玲家中退出。后方玲玲自动投案。

案发后,泾县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围绕检察机关捕、诉环节对证据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2月5日,公安机关就此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泾县检察院当日即审查结束,并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微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遇到上述情况要冷静、不要抗拒,尤其不要做出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否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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