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行时报道,孙某去北京门头沟游玩,在一处山崖采摘了一株花带回家,并且发了微博炫耀。不到一天,花儿便被养死了。森林公安找上门,因孙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摘野花居然被刑拘?孙女士摘的可不是什么普通花草,而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槭叶铁线莲。
槭叶铁线莲主要分布于河北、河南、北京石灰岩山地的悬崖峭壁上,因对生长环境条件极为苛刻,它与房山紫堇、独根草被称作“崖壁三绝”,由于槭叶铁线莲向崖生长的木本特性极为罕见,人工培育难度极大,被收录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年)二级、《北京市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不认识的野花别乱摘
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采集国家一级和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需要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采集证。采集的目的仅限于人工培育、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因重大工程建设移植、预防自然灾害,个人很难符合采集证批准条件。
无证采集野生槭叶铁线莲,涉嫌违反《刑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新修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和40类,普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即使在野外看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无从分辨,所以时刻要管住手,默认所有花草都是“牢底坐穿花”,以免攀折野花触犯法律。管不住手的案例时常发生。
“泣露光偏乱,含风影自斜”,兰花高洁典雅,清而不浊,深受中国人喜爱。“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但你知道吗?歌曲中这样的行为放在当下是不合时宜的。野生兰花中除兔耳兰、离萼杓兰以外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擅自采摘野生兰花很可能踩红线。
年12月2日,崔女士跟伙伴一起前往安徽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在山上,她发现并采挖了11株野生兰花,带回家种植。经鉴定,崔女士采挖的兰花为野生春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尚未造成春兰损毁,她被判处管制5个月,处以罚金元。
不知者无罪,所以法盲有理?
法谚云:“不知法者不免责。”如果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行为人的知识背景,其在行为时能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相关事实,则不能以“不知者无罪”抗辩。分别对比“天价葡萄案”“大学生掏鸟案”,农民工不知道所偷葡萄的科研价值符合大众认知和其文化程度,而大学生在网上的售卖信息标明“鹰隼”,遵从客观主义可推知他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将槭叶铁线莲连根拔起的孙女士又如何呢?从她已删除的微博内容看,她了解一定植物知识,明知故犯的可能性更大,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及可惩罚性。
迎着清冷的风,品尝冷冽的雪,扎根悬崖绝壁而吐露芬芳,不为谁开不为谁败,生长在自然环境中的花才是最美的,不是吗?
原标题:《路边的野花你不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