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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购房又临时取消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家住泾县云岭镇的被告王先生想在县城买一套二手房,便到泾县某房产经纪公司咨询房源情况,并于年7月16日在该公司登记购房。随后,该房产公司经纪公司提供了一套房源,并且多次带王先生上门看房。在该房产公司的安排下,王先生还和房主见面,查阅房屋相关证件,也和房主进行了价格沟通。然而,王先生没有在该房产经纪公司签单购买上述房屋,而是在另外一家房产公司签单购买了上述房屋。泾县某房产公司认为,王先生存在“跳单”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缔约过失责任及误工费等合计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经法官调解,王先生同意一次性赔偿泾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

法官释法: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上述责任即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该案例就属于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王先生事先已与泾县某房产公司就房屋现状、价格等情况进行了沟通,并口头承诺购房,但是王先生没有信守承诺,而是临时到别家房产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此行为直接导致泾县某房产公司信赖利益受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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