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近期办理的3起涉疫典型案例。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对故意隐瞒行程轨迹,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造成社会面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零号病例”多次隐瞒行程轨迹
胡某某和家人常年居住于省外。3月13日,胡某某的省外居住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3月22日,胡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3月23日早上,胡某某与其妻儿一行三人驾车到达繁昌区峨山高速路口,在扫码进行返繁人员登记报备时,胡某某等人虚假登记返回地为宣城市泾县。
3月23日上午,胡某某等人在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出入繁昌区某面馆、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等公共场所,后返回繁阳镇某小区。当天下午,多次隐瞒行程。当天16时许,胡某某因症状加重驾车前往三山经开区某卫生室就诊。在途中接到新港镇社区工作人员电话,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须居家隔离并要求上门进行核酸采样,胡某某仍继续隐瞒行程轨迹。
17时10分胡某某等人到达三山经开区某卫生室,接诊医生测量胡某某体温达38度,发现其自省外返繁且症状疑似新冠肺炎,立即向卫健委报告。3月24日凌晨,胡某某被确诊患新冠肺炎(轻型)。
经查,胡某某系繁昌区“零号病例”。3月26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7日,繁昌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4月2日,胡某某治愈出院当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追诉。
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仍违规售卖
1月1日,黄山市休宁县的武某某到外省某市采购了30箱越南进口红心火龙果。次日,武某某接到I采购地警方电话,被告知该批次火龙果抽样核酸检测呈阳性,需单独存放,不得对外出售,等待当地防疫部门处理。武某某随即将采购的火龙果单独存放于某小区冻库内,但未报告本人行程及水果涉疫情况。
1月9日至10日,武某某安排工人先后搬运7箱火龙果至店内售卖,未进行消毒处理。1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工作指令排查本县内销售进口火龙果情况,武某某未如实报告其采购及销售情况。1月12日,休宁县疫情防控部门对武某某存放火龙果冻库进行环境采样,采样结果为弱阳性。
经查,武某某搬运至店内销售的涉疫火龙果部分已售出,其中部分售卖至休宁县某学校。1月12日,休宁县对武某某存放涉疫火龙果冻库所在小区及休宁县某学校进行封控,该小区被封控至次日凌晨,学校持续管控五日,对余人进行核酸检测,对22名接触人群集中隔离管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1月13日,休宁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本案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涉疫案件,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同日,公安机关以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对武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驾车强行冲卡,天长男子被拘留
年7月29日,为有效防控疫情,天长市在全市通往江苏方向各高速出口、国省干线公路、县乡道路设立交通查验点。同年8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到冶山镇金牛湖卡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天长市公安局冶山派出所辅警王某某要求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
因唐某某无法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王某某要求扣留其驾驶证、行驶证,待唐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将车辆调头并原路返回时,再将驾驶证、行驶证发还。谁知,唐某某拒不配合,并加大油门,强行闯过卡口,并将王某某拖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系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轻微伤。
次日,唐某某到天长市公安局冶山派出所投案,因疫情原因,天长市公安局未对唐某某采取拘留措施,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案发后,天长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唐某某表示认罪悔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合报全媒体记者胡琪